穿到宋朝做明星法医: 150-1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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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白磷会像热油一样,黏在皮肤上,燃烧温度可达800℃以上。燃烧生成的五氧化二磷是强脱水剂,会夺取皮肤组织的水分。五氧化二磷遇水会生成磷酸,对皮肤和深层组织有强烈的化学腐蚀作用。磷是剧毒物质,可以通过烧伤的创面被身体吸收,导致严重的肝、肾、心脏衰竭和血液系统紊乱。

    尽管有雨水、土沙两次及时灭火,但灼烧面积依旧十分吓人,加上不干净的雨水和沙土中有大量细菌,在没有抗生素的情况下恐怕很难不发生感染。如此大面积的烧伤已经算是严重毁容了,即便她能奇迹般活下来,以后将要面对的舆论压力也是相当巨大。

    宋连看向李士卿,期待他的符水能再次显灵,但李士卿这次却缓缓摇头。

    但焦燕茹没有放弃。

    她将商妇带回了她的药局,批出一间屋子当做“加护病房”,用了她能找到的最好的药材,希望能力挽狂澜一局。

    “她命不该绝的,”焦燕茹阴沉着脸说:“她什么都没有做错,该死的是她的丈夫,是那些加害她的人!”

    她突然抬起头来,看向宋连的眼中噙着泪水:“是所有看她笑话、助纣为虐的人!他们每一个都更该死!”

    宋连没有说什么,让云娘留下帮焦燕茹一起照顾病人。

    他出了门,甲丁和李士卿还在院中等待。宋连有许多天没有见到甲丁了,看他神情,新工作应该还不错。他拍了拍甲丁的后背,又结实了不少。

    “看来每天没少活动!”宋连说。

    甲丁嘿嘿一笑:“面朝黄土背朝天,踏实!”

    宋连点头,看了眼李士卿:“你们提前商量好的?”否则甲丁绝不会这么及时出现,还带着沙土。

    “嗯,李公子早先找到我,说今日有事发生,让我多带些人,准备些沙土备用。”

    宋连原本想问李士卿,既然已经算到会有这种事发生,为什么不早说,或许他们就能提前避免。但话到口中又咽了回去。

    他没有必要那样问的,因为顺序错了:要是能提前避免,他就一定会说的。

    宋连长长“哈”了一口气,不知从什么时候起,他也开始信命了。或许那商妇命数如此,他能做的也已经做到了尽头。

    所以宋连换了个问题问李士卿:“你怎么知道要用沙土灭磷火?”他这个唯物战士倒下了,但那个玄学神棍似乎科学了起来。

    李士卿:“五行相克,火生土,土克火。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宋连:“天降大雨又是怎么回事,你新学的本事?”

    李士卿摆手,“我有每日夜观天象的习惯,昨夜虽月朗星稀,但有如丝如雾般水汽正在形聚,今日必有大雨。想必这些‘教徒’并不懂得观天,否则不会选在今日。”

    所以说,养成看天气预报的好习惯是多么的重要!

    03

    阿云案还在朝堂激烈争论。现在关于这个案子的走向,关系到的已经远远不是阿云个人的命运了。

    鉴于各方都讨论不出个所以然,赵顼只好启用“两制杂议”:由翰林院和中书舍人院派出代表来讨论。而这两方派出的代表,也的确算是十分重量级的人物:司马光与王安石。

    两人调阅了阿云案的所有卷宗,以及许遵的抗议书、三方司法机构审核意见,两个人先达成了一个统一意见:阿云在服丧期间“被结婚”,属于无效婚姻,因此不能说她“恶逆”。

    但在其他几个问题上,两个人则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。

    首先,阿云这到底算不算“自首”。

    司马光的立场是:阿云最初没想过坦白,是因为官府要拷问她,她害怕了才抖出来,这不能算自首。

    但王安石认为:县尉吓唬了她一下她就招认了,这时候案子还在侦查阶段,属于“走访问询”,还没到“审讯”环节,既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招认的,就应该算“自首”。

    由此又展开了第二个问题的激烈讨论:阿云到底是谋杀,还是激情杀人?

    司马光认为,韦大长得丑陋又不是违法犯罪,阿云因为这个理由伤人本就站不住脚,何况她是带着刀,专门跑到田间地头,趁着人家睡觉的时候有计划的潜入进行砍杀,这不妥妥谋杀吗?

    但王安石又有不同看法,他支持许遵用“故杀”界定阿云的行为,并用盗窃来打了比方:

    假设张三去李四家偷盗,只为谋财没想要害命,但过程中被李四发现,情急之下张三失手打死了李四,这叫“故杀”。按照《宋刑统》,这种情况下,张三触发了两项罪名:首先是盗窃罪,其次是故杀伤罪。盗窃罪是张三故杀伤李四的“所因之罪”。

    如果这时候张三主动自首,那么按照《宋刑统》规定,张三的“所因之罪”——盗窃罪可以免除,追究他故杀的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所以王安石认为,阿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,谋是因,杀是果,阿云既然自首了,安律应当免除她“谋”的罪名,只追究“杀”,也就是所谓“故杀”的后果。

    在宋朝刑法中,谋杀最重,无论是否得手,都以死刑判罚;但故杀则要看导致了什么程度的结果。

    阿云激情杀人,韦大没有性命危险,而是伤了一根手指,那么阿云则罪不至死。

    于是两边的争议点又变成了:谋杀的“谋”和“杀”到底能不能分开?究竟适不适用于自首可减免谋杀而只追究故杀。

    04

    若是放在现代刑法中,阿云杀害韦大未遂,造成伤情较小,又有自首情节,在法律中很容易找到相应的法条对其进行判决。

    但一千年前的《宋刑统》,尽管已经是当时最先进、最具人文精神的司法律典,但仍有诸多漏洞。

    在《宋刑统》中,谋杀和已伤是两个条例,谋杀可以自首,但已伤没有自首从宽的规定。王安石从“谋杀”条款出发,得出的是自首可以减刑的结论;司马光从“已伤”条款出发,因此阿云根本不具备什么自首减刑的可能性。

    王安石想要“疑罪从轻”,司马光坚持“除恶务尽”,两个人看似在讨论同一个案件,但实际上并不在一个平面,自然是得不出任何结论。

    宋连拿到这场辩论的详细会议记录的时候,脑子里嗡嗡嗡的。

    在他看来,这场官司完全属于把“简单的问题复杂化”,他有心提出更接近现代司法观念的改革方针,但盲目地跨越近千年的社会演变,强行套上现代司法程序,显然伤害性更大。

    况且,在如今的变法狂潮之下,莫说是宋连,就是傅濂也难以提出什么意见。随意的一句话很可能就变成了党派之争的靶子和工具。

    宋连翻了一遍会议记录,发现厚厚一沓,几乎每一页都有皇帝的批注,看起来更像是赵顼的碎碎念。

    “善。此为论法之本。若婚姻不存,则‘恶逆’无从谈起。二卿于此,所见略同,甚慰朕心。”

    (总算能讲讲道理了,顼顼开心.gif)

    “司马卿所言,乃老成之见。然则,‘恐吓’与‘拷问’,其间分别,当如何界定?县尉未用刑具,仅以言语相逼,若此亦算‘拷问’,则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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